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叶某某,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XXX号。身份证号码:XXX。
被申请人:深圳某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XXX。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仲裁请求:
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160元;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128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604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1344元,合计48672元:
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 26986元;
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五、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5000元;
(以上费用合计105818元)
事实与理由:
2017年9月13日,申请人叶某某入职被申请人深圳某某公司,工作岗位为木工,月平均工资为5160元。由于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技术、安全操作规程培训,且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提供完善的安全防护条件,造成申请人于2017年9月27日在工作中因安全问题遭受工伤。初步诊断:右肝挫裂伤,右肺挫伤,右侧*7肋骨骨折,胸腹腔积血,受伤部位是胸腹部。
2017年11月1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作出深人社认字(福)【2017】*433909001号《深圳市工伤认定书》,认定申请人属工伤。2018年4月2日,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作出深劳鉴初字【2018】*495108号《深圳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对申请人的工伤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伤残,档案号:A1210。医疗终结期为2018年3月23日。
2018年3月6日,申请人坚持到被申请人处上班,但是,2017年9月27日至2018年3月6日期间的工资,被申请人仍未向申请人支付工资。
因此,被申请人依法应当向申请人支付如下费用: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160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128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6048元(8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344元(2个月的本人工资),以上合计:48672元;
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合计26986元(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2017年9月27日至2018年3月6日期间的工资,共计5个月零7天);
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5、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上述费用共计105818元。
由于被申请人仅仅按照2130元为基数为申请人缴纳社保,未依法按照申请人的实际工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致使申请人在受伤后不能得到相关保险待遇,为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多次协商具体赔偿事宜,至今被申请人尚未向申请人支付应当支付的费用。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裁决。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申请人:叶某某
201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