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梅龙路与中梅路交汇处光浩国际中心14层F室,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肖某某,职务:总经理。 被告(一)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塘尾社区凤塘大道福洪工业区*五幢七楼,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职务:总经理。 被告(二)陈某某,男,汉族,1983年3月10日出生,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六江村28号。身份证号码:x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合计206000元; 二、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上述货款的利息(自起诉立案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判令被告(二)对**项、*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自2014年9月份至2014年10月份期间,原告与被告(一)双方分别通过传真方式签订多份《采购订单》,每份《采购订单》均约定名称、尺寸/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日期、技术标准、验收标准、运输方式,以及付款方式为月结30天、*日期结算等相关条款。 上述交易期间,原告分别多次向被告(一)提供名称及规格为电蕊18650-1800mah、电蕊18650-2200mah、18650三星2600mah、三星电蕊ICR18650-2bhm材料,数量分别为5000支、5000支、10000支、20000支,合计货款金额353000元。 原告与被告(一)对账确认:被告(一)欠原告9月份货款21100元、10月份货款331900元,同时确认被告(一)已于同年10月11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货款102000元,另行确认截止2014年10月20日,被告(一)尚欠原告货款251000元。 2014年11月3日,被告(二)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被告(二)承诺于2014年11月20日向原告支付货款251000元。由于被告(一)对该所欠货款已向原告支付45000元,截至起诉之日为止,被告(一)尚欠原告货款206000元。 对上述所欠货款,被告(一)拒绝向原告支付,被告(二)也未承担相应的承诺还款义务。原告经多次追索无果,遂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尽快依法判决。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