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

    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

  • 8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私营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 宝安区 龙华街道 华联社区 深圳龙华区龙观路鸿宇大厦12楼(
  • 姓名: 史敦定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未绑定

    受贿案刑事律师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19-04-21
  • 阅读量:209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广东深圳宝安区龙华街道华联社区  
  • 关键词:受贿案刑事律师

    受贿案刑事律师详细内容

    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是经广东省**厅依法批准设立的高起点、高标准的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深圳市龙华新区龙观东路鸿宇大厦十二楼,办公场所1000多平方米,现有执业律师、实习律师近百人。商达律师事务所是深圳目前办公场所规模较大、执业律师人数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史敦定律师、任龙祯团队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各类合同、债务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律师咨询等,同时具备丰富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维护经验。
    史敦定律师现任职于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总部),刑事律师。
    执业宗旨:忠于法律、诚信实务、勤勉尽责、较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联系电话:微信同号),。
    任龙祯律师现任职于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总部),专职律师。
    执业理念:信仰法律之道,坚守职业之德,为维护当事人之合法权益尽职尽责。
    联系电话:(微信同号),。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钟某某的家属钟某某委托,并经钟某某本人同意,指派我们为钟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案进行一审辩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职务侵占这一定性没有异议,现就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及相关事实,提出如下八点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归案后,坦白交代罪行,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十分明显。被告人归案后,从始至终均坦白交待,供述前后一致,充分证明其认罪态度十分端正,悔罪表现**,愿意接受法律处罚,并表现出真正改过自信的态度和决心。并且,公诉机关在《量刑建议书》上明确指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我国《刑法》*67条*3款规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犯罪的主观动因是情感问题的长期困扰,造成当时其精神抑郁,与恶性非法侵占具有明显区别。被告人经历了前夫的欺骗、感情的纠葛、外公的离世等情感方面激烈的打击,长期到不到良好的引导和宣泄,造成被告人精神当时处于混乱状态。2013年5月,被告人经市*六人民医院诊断为精神抑郁症,需辅助药物**。因此,被告人当时正是备受精神抑郁的折磨,自我控制能力有所降低情况下,开始实施本案的行为。故从主观上看,被告人的行为与恶性非法侵占具有明显区别。
    三、被告人系初犯,没有前科。深圳市**横岗派出所出具的《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显示:被告人未有违法犯罪经历。说明被告人平时行为一贯良好,造成本案实际是一时不慎,错误宣泄感情所致,一失足成千古恨。
    四、本案属于非暴力型的经济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本案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影响到被害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社会危害较小,可依法酌定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作为一名普通员工,在被害人财务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因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而犯下本案,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作为被害人的普通员工,利用被害人在财务方面存在缺乏严格的审查制度之弱点,思想上一时没有抵挡得住金钱的诱惑,且加上感情纠葛、外公离世、精神混乱等状态,导致了本案的发生,其主观恶性较小。
    六、被告人的家庭属于特困户,为了改善家庭经济条件,长期只身在外工作,法律意识淡薄,一时不慎触犯刑法。被告人户籍地村民**与镇**出具《证明》显示:被告人一家六口,经济困难,收入微薄,至今只有居住在七十年代建的不到90平米的旧房里。案发后,被告人才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对自己的行为后悔莫及,表示一定改过自新。
    七、被告人明确表示并转告家属,虽然家境较度贫困,如果法院判处罚金,也务必借钱缴纳。被告人多次口头让辩护人转告其家属,虽然家庭贫困,也应当尽力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并多次表示,尽一切办法借钱,也要缴纳法院可能判处的罚金。
    八、被告人的家属已与被害人达成退赔的方案,因时间仓促,尚未来得及支付退赔款项以及取得谅解书,特申请法院庭后补上相关谅解材料。被害人的法定代表人黄远松(电话:)表示:谅解钟某某,请求法院对钟某某从轻处罚,早点回归社会。辩护人在庭后取得谅解材料之后,立即向法院提交。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众多依法应当/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在押期间也已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积极接受改造教育,较重要的是被害人也希望被告人早日回归社会,并已承诺谅解被告人。因此,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采纳。谢谢!

    辩护人:史敦定
    受贿案刑事律师
    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是经广东省**厅依法批准设立的高起点、高标准的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深圳市龙华新区龙观东路鸿宇大厦十二楼,办公场所1000多平方米,现有执业律师、实习律师近百人。商达律师事务所是深圳目前办公场所规模较大、执业律师人数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史敦定律师、任龙祯团队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各类合同、债务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律师咨询等,同时具备丰富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维护经验。
    史敦定律师现任职于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总部),刑事律师。
    执业宗旨:忠于法律、诚信实务、勤勉尽责、较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联系电话:微信同号),。
    任龙祯律师现任职于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总部),专职律师。
    执业理念:信仰法律之道,坚守职业之德,为维护当事人之合法权益尽职尽责。
    联系电话:(微信同号),。
    刑事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伍某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于2014年4月26日被深圳市**安安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现该案已移送贵院审查起诉。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伍某亲属的委托,指派史敦定作为伍某的辩护人。通过多次会见伍某,根据伍某的陈述及本案的客观事实,辩护人认为:伍某的行为是履行职务的受教唆行为,依法应当是从犯,或不构成犯罪。主犯赵广泉依法应当尽快抓捕归案。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173条的规定,请求对伍某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根据伍某陈述,具有如下客观事实:
    一、涉案的场所不属于伍某所有或租赁。据伍某所称,涉案的场所属于单位的,即阳光新贵健康产业集团——经典美容美发培训学校的,并非伍某所有或租赁。请求贵院依法调查房屋所有人,或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二、涉案的工具不属于伍某所有或购买。据伍某所称,涉案的工具(电脑、手机、发射器)不是其所有或购买。其**向公安机关供述或辩解称涉案工具放在仓库里的,没有看见老板买,不敢说是老板的。请求贵院依法调查老板是谁并调查涉案工具为谁所有或购买,或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三、涉案的仓库不属于伍某占有或使用。据伍某所称,涉案的仓库是老板赵广泉的。请求贵院查实该客观事实,或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四、伍某刚来深圳两个多月,身份是打工的,并且多年以来一直打工。据伍某所称,平生一直打工,大概在今年的一月底或二月初,从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建业路22号广东色色婚纱摄影学校离职,来到深圳进入现在的单位打工。请求贵院对该事实调查核实,或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五、涉案工具价值较大,以伍某的经济条件难以购买。据了解,涉案的工具价值3万元至5万元。根据伍某的经济收入水平,是难以购买的。
    六、伍某的行为是赵广泉安排的职务行为。据伍某所称,其涉案的行为是老板赵广泉安排的职务行为,并非其个人行为。其**向公安机关供述或辩解称机器放在仓库里,一看就会用(尚未明确将老板赵广泉供述出来)。并且,伍某入职的单位多数人均知道是老板安排伍某发送信息的行为。为查明案件事实,请求贵院再次对伍某进行调查讯问,同时请求贵院向单位其他职工调查取证,或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综上所述,辩护人根据伍某陈述以及相关事实,履行辩护人的神圣责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168条、*170条的规定,依法向贵院提出书面意见,请求贵院将本法律意见书附卷。
    以上法律意见,敬请采纳为盼。
    辩护人:史敦定
    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是经广东省**厅依法批准设立的高起点、高标准的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深圳市龙华新区龙观东路鸿宇大厦十二楼,办公场所1000多平方米,现有执业律师、实习律师近百人。商达律师事务所是深圳目前办公场所规模较大、执业律师人数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史敦定律师、任龙祯团队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各类合同、债务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律师咨询等,同时具备丰富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维护经验。
    史敦定律师现任职于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总部),刑事律师。
    执业宗旨:忠于法律、诚信实务、勤勉尽责、较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任龙祯律师现任职于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总部),专职律师。
    执业理念:信仰法律之道,坚守职业之德,为维护当事人之合法权益尽职尽责。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谢某某女儿谢某某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们担任谢某某涉嫌组织、**传销活动一案的一审辩护人。经过三次庭审,现辩护人补充两点辩护意见如下:
    一、谢某某从来没有组织、**李某某,李某某发展的下线人数不应当计入谢某某发展的下线人数。李某某自愿加入本案的传销网后,挂名为谢某某的下线,但其完全脱离谢某某的管理范围*自活动,仅仅是名义上归属在谢某某的下线,谢某某**组织、**李某某。
    二、《起诉书》及《变更起诉决定书》上所述谢某某发展的下线会员121人,缺乏直接有力的证据予以证明,请求依法不予采信。本案组织传销的事实、经过,谢某某均予坦白承认,但是对于其发展的下线会员人数,当中存在许多为晋升聘级而造假的人数,也包含仅仅挂名在其名下的李某某及李某某发展的下线人数。因此,对谢某某发展的下线会员人数的指控,缺乏直接有力的证据予以证明。
    其他辩护意见,以**次及*二次庭审后提供的书面辩护词一致。
    以上为补充辩护意见,谢谢!

    辩护人:史敦定


    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位于深圳龙华区龙观路鸿宇大厦12楼(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久远,所内有很多**律师,比如**律师史敦定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部注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深圳律师协会会员。
    史敦定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通晓法理,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各类合同、债务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同时具备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史敦定律师执业宗旨:忠于法律、诚信实务、勤勉尽责、较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史敦定律师现任职于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064781。
    部分代表性的刑案、
    民案展示:
    1、唐某某因犯贩卖淫秽物品(检察院建议量刑二年),法院对其判一缓二,较终实现取保侯审。
    2、罗某某因犯职务侵占170多万(公诉机关建议量刑四至六年),法院对其判三缓四,较终实现取保侯审;
    3、伍某某因破坏公用电信设施(量刑起点三年),法院对其判三缓四,较终实现取保侯审;
    4、余某某因犯*(公诉机关以*罪起诉,量刑起点二年),法院较终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5、金某某因犯妨害公务、黄某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赖某某因犯敲诈勒索、秦某某因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经过辩护均被取保候审。
    6、深圳某某公司诉惠州某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521000元及利息,法院较终判决被告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521000元及利息;
    由于篇幅有限,其他刑事和民事案例不便全部展示。
    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是经广东省**厅依法批准设立的高起点、高标准的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深圳市龙华新区龙观东路鸿宇大厦十二楼,办公场所1000多平方米,现有执业律师、实习律师近百人。商达律师事务所是深圳目前办公场所规模较大、执业律师人数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史敦定律师、任龙祯团队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各类合同、债务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律师咨询等,同时具备丰富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维护经验。
    史敦定律师现任职于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总部),刑事律师。
    执业宗旨:忠于法律、诚信实务、勤勉尽责、较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联系电话:微信同号),。
    任龙祯律师现任职于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总部),专职律师。
    执业理念:信仰法律之道,坚守职业之德,为维护当事人之合法权益尽职尽责。
    联系电话:(微信同号),。
    请求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贵院办理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接受陈某(系犯罪嫌疑人的妻子)的委托,指派本所史敦定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的辩护人。经过会见,了解案情,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没有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贵院应当不予批准逮捕,具体理由如下:
    1、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没有对“案发现场”实施任何管理或控制。吴某某陈述,位于华强北统建楼的1705办公室即“案发现场”可能是“阿慧”租来开设公司,自己受“阿慧”多次电话邀请,才到案发现场,并且到达案发现场后只停留20几分钟,没有任何参赌行为,仅仅与“阿慧”进行聊天,聊天话题包括电子生意及自己上次被抓、取保候审等话题,从来没有谈及合作开设赌场事项。
    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没有任何对案发现场进行通风报信、放哨等帮助行为;吴某某在现场停留20分钟之后离开,没有任何对在场人员其他人进行谈话。
    2、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没有邀请、通知或引诱他人到“案发现场”进行参赌行为。首先,吴某某是受“阿慧”电话邀请到达现场。其次,其他参赌人员在吴某某到达之前已经在1705办公室进行赌博活动。再次,吴某某没有任何事情邀请或通知他人到1705进行赌博。*四,除“阿慧”、“彤彤”及王平之外的参赌人员,吴某某都不认识。*五,吴某某到案发现场还有一目的是找王平,因为吴某某岳母当天晚上去世,吴某某希望邀请王平与其一起开车回湖北老家。
    3、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没有与“阿慧”进行过开设赌场的商量或合意。“阿慧”电话邀约吴某某到案发现场只是为了聊聊天,且案发现场双方没有进行任何“开设赌场”或类似话题的洽谈或商量,吴某某没有任何同意参入,也没有实际行动来表示参与。
    4、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在案发现场没有参与任何赌博行为,也没有收到任何金钱,也没有任何分红或抽成承诺等。吴某某到达案发现场时没有携带任何现金,也没有从现场取得任何金钱,被抓时上身的18800元是当晚吴某某离开1705房回到梅林村时,由其老乡老五归还借款现金19000元(因为当天晚上吴某某岳母去世,急需要钱用,故找老五还钱19000元,当晚打的花费200元,剩余18800元)。
    5、在客观情势上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没有进行犯罪条件。当天晚上吴某某岳母去世,吴某某紧急找人回回湖北老家,根本没有开设赌场的心情和意愿。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到达案发现场仅仅是找人(王平)和与“阿慧”聊天,自己没有参赌,也没有开设赌场有关抽水、抽成、通风报信、放风、放哨等举动,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没有实施任何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和事实,也缺乏证明吴某某的有罪的证据,其行为无罪。
    有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百三十九条、**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辩护人特向贵院提出不予批准逮捕吴某某的法律意见,请予以采纳。
    此致
    辩护人: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史敦定

    -/gjdhig/-

    http://shidunding.cn.b2b168.com
    欢迎来到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网站, 具体地址是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深圳龙华区龙观路鸿宇大厦12楼(,联系人是史敦定。 主要经营 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 单位注册资金单位注册资金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下。 你有什么需要?我们都可以帮你一一解决!我们公司主要的特色服务是:刑事律师,刑事辩护律师,离婚律师等,“诚信”是我们立足之本,“创新”是我们生存之源,“便捷”是我们努力的方向,用户的满意是我们较大的收益、用户的信赖是我们较大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