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东莞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高丽五路东深高丽工业区A0号,组织机构代码:79291509-9。法定代表人:农开拥,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东莞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莞长路牛山路段堑头新兴工业区2栋4楼。法定代表人:陈东 ,职务:总经理。
一、申请事项:
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350000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
二、事实与理由:
自2012年8月份至2013年8月份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分别通过传真方式签订多份《订货单》,每份《订货单》物品名称、型号/规格、单位、数量、单价、总额、到货日期,以及付款方式为月结等相关条款。除了上述《订货单》之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另行以传真方式补充签订多份《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销售合同》。
上述交易期间,申请人分别多次向被申请人实际提供名称及规格为石墨KC-CH8、KC-215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
2013年7月1日、2013年7月31日、2013年9月3日、2013年11月5日、2013年12月4日分别五次对账,其中2013年12月4日较近一次时间对账确认:截止2013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货款261000元。
双方经最后一次对账至今,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实际支付货款120000元,尚欠货款350000元。该所欠货款被申请人拒绝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多次追索无果,遂向贵院提起诉讼。
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根据《*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00条、*102条的规定,申请人特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350000元的财产,如因我方申请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由我方负责赔偿。
三、被申请人可供保全的财产线索:
1、被申请人所有的粤S77F29小型面包车;
2、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东莞市东城区莞长路牛山路段堑头新兴工业区,或者位于被申请人经营的其他场所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
此致
东莞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东莞市某某有限公司
201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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