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东莞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高丽五路东深高丽工业区A0号,组织机构代码:79291509-9。法定代表人:农开拥,职务:董事长。
被告合肥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189号。法定代表人: 。职务: 。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合计321100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货款的利息(自起诉立案之日起至支付完毕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自2011年11月18日至2013年1月7日期间,原告与被告双方分别通过传真方式签订多份《产品采购单》,每份《产品采购单》均约定商品名称及规格、订货数量、订货单价、确认单价、金额小计,以及月结60天等相关条款。除了上述《产品采购单》之外,原告与被告双方另行以传真方式补充签订《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销售合同》。
上述交易期间,原告自2011年11月19日至2013年1月8日期间,共向被告实际提供KC-216、KC2-1A、KC-218A、KC-CH5等型号的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共达12次,货款总金额合计821100元。被告分别于2012年7月13日、2012年9月10日、2013年2月21日、2013年5月9日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分别向原告支付20万元、10万元、10万元、10万元共50万元。
2013年7月1日,原告与被告进行货款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款项321100元。该款被告至今拒绝向原告支付,原告经多次追索无果,遂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如上所请。
此致
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东莞市某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