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是经广东省**厅依法批准设立的高起点、高标准的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深圳市龙华新区龙观东路鸿宇大厦十二楼,办公场所1000多平方米,现有执业律师、实习律师近百人。商达律师事务所是深圳目前办公场所规模较大、执业律师人数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史敦定律师现任职于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总部),专职律师。
执业宗旨:忠于法律、诚信实务、勤勉尽责、较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联系电话:(微信同号),Q。
任龙祯律师现任职于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总部),专职律师。
执业理念:信仰法律之道,坚守职业之德,为维护当事人之合法权益尽职尽责。
联系电话:(微信同号),Q。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赵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进行一审辩护。辩护人经过详细阅卷,认真全面了解案情,会见了被告人,现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依法不能成立。
1、被害人的陈述存在诸多疑点,且前后矛盾,依法应当不予采信。
据2010年10月7日15时30分至16时20分,被害人在公安机关玉塘派出所的询问笔录:“我的左手臂和右手臂都被打伤,左手指和右手指被车窗夹肿了”;2011年1月20日12时25分至56分,地点玉塘派出所:“我的十个手指头被夹在玻璃上”,“并仍然不停车以30码左右的速度前行”,“大约100米”。
假设被害人的陈述为真实情况,那么其一,被害人当时手指已经出现红肿现象,并且可能伴有淤血,理应在出警民警陪护下及时就近就医,以便得到确凿证据和减轻被害人伤痛,而被害人实际就诊时间为当天下午18时,地点为离事发地点车程需1个小时之久的华侨医院;其二被害人当时十指被夹于车窗玻璃,即双手被夹于同一平面,那么当时站位应该是平行于车辆纵向,此时再跟上以30码左右速度的车辆前行100米,这是完全违背常理的;其三,被害人于2011年1月20日12时25分至56分的询问笔录中“当时感觉很痛,右手无名指和左手小拇指骨折了,胳膊很痛”的陈述不应视为对本案案发时被害人受伤情况的判断陈述。
2、被害人陈述与证人朱某某证言多处矛盾,不能互相印证。
2014年2月27日20时21分至20时52分和2014年5月27日15时37分至16时05分,本案证人朱永良分别在玉塘派出所做了两次询问笔录,内容前后一致。证明其当晚接到任务后**个到达现场,“这时见到一个女人在一台车子驾驶处”,“这个女的就呼叫抢劫,并且双手抓住驾驶门的玻璃上,我就叫这个男子打开窗户”,“这时这个男子才把车开走了”。
证人朱某某到达现场时,涉案车辆为停止状态,且被害人双手呈“抓住”车窗玻璃状态,说明当时车窗玻璃尚有空间,并没有完全强行闭合。而据被害人陈诉车辆在前行,其是双手十指被夹,且致红肿,两者是明显冲突的。
“我就叫这个男子打开窗户”,“这时这个男子才把车开走了”,证明被告人是见到证人作为巡防员到达现场后才开车离开的,并没有被害人所陈述的“我老公看见警察来了就将我放开”,更没有“我说我要包,我老公就将我包扔地上开走了”一事。
至于证人朱永良“我见到这个女人手指有夹过的痕迹”的证言,根据医学和物理相关原理,人体表皮皮肤受力后,比如用手指掐一下,也会在一段时间内留有痕迹。如果力度致手指骨折,当即短时间内就会出现红肿、淤血现象,而不是仅仅表皮留有痕迹。
公安机关110报警平台记录和出警记录均对案发时被害人伤情记录为:无明显伤痕。
据2010年10月7日零时57分报警记录:“韩某某被其丈夫摇起车窗夹住双手(没有明显伤痕)”。2010年10月7日凌晨1时受理报警登记表:“韩某某被其丈夫摇起车窗夹住双手(没有明显伤痕)”。因此,可见当时被害人的受伤程度与被害人事后的陈述大相径庭。
4、被害人伤情鉴定书认定的被害人入院病历材料亦存在众多疑点,不能排除事后伤害的可能性。
首先,事发时间与就诊时间差距17个小时之久,期间不能排除被害人存在其他伤害。本案案发时间为2010年10月7日凌晨1点许,而被害人到医院的就诊时间为2010年10月7日下午18时35分,中间间隔17个小时之久。
其次,被害人受伤后没有就近**,也没有公安机关笔录记载,不符合常识及正常程序,不能排除事后伤害的可能性。被害人就诊医院为深圳市华侨城医院,离案发地点至少25公里,而不是在案发附近的医院,明显不能排除事后伤害。
最后,据被告人所知,被害人因各种原因,手指上存有旧伤,2010年10月7日深圳市华侨城医院对被害人所拍的CT照片,显示的伤情,并不能排除是否旧伤所致。
综上,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53条*2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而本案中,公诉机关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对被害人陈述以及其他矛盾、不能互相印证的证据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认定事实不清,认定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且相互矛盾,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195条*3项规定,辩护人特向合议庭提出对被告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作出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史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