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

    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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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私营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 宝安区 龙华街道 华联社区 深圳龙华区龙观路鸿宇大厦12楼(
  • 姓名: 史敦定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未绑定

    辩护词 刑事律师咨询)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18-05-15
  • 阅读量:189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广东深圳宝安区龙华街道华联社区  
  • 关键词:刑事律师协会,刑事律师辩护所,刑事律师地址

    辩护词 刑事律师咨询)详细内容



    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是经广东省**厅依法批准设立的高起点、高标准的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深圳市龙华新区龙观东路鸿宇大厦十二楼,办公场所1000多平方米,现有执业律师、实习律师近百人。商达律师事务所是深圳目前办公场所规模较大、执业律师人数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史敦定律师、任龙祯团队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各类合同、债务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律师咨询等,同时具备丰富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维护经验。

    史敦定律师现任职于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总部),刑事律师。

    执业宗旨:忠于法律、诚信实务、勤勉尽责、较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联系电话:(微信同号),Q。

    任龙祯律师现任职于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总部),专职律师。

    执业理念:信仰法律之道,坚守职业之德,为维护当事人之合法权益尽职尽责。

    联系电话:(微信同号),Q。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谢某某女儿谢某某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们担任谢某某涉嫌组织、**传销活动一案的一审辩护人。经过三次庭审,现辩护人补充两点辩护意见如下:

    一、谢某某从来没有组织、**李某某,李某某发展的下线人数不应当计入谢某某发展的下线人数。李某某自愿加入本案的传销网后,挂名为谢某某的下线,但其完全脱离谢某某的管理范围*自活动,仅仅是名义上归属在谢某某的下线,谢某某**组织、**李某某。

    二、《起诉书》及《变更起诉决定书》上所述谢某某发展的下线会员121人,缺乏直接有力的证据予以证明,请求依法不予采信。本案组织传销的事实、经过,谢某某均予坦白承认,但是对于其发展的下线会员人数,当中存在许多为晋升聘级而造假的人数,也包含仅仅挂名在其名下的李某某及李某某发展的下线人数。因此,对谢某某发展的下线会员人数的指控,缺乏直接有力的证据予以证明。

    其他辩护意见,以**次及*二次庭审后提供的书面辩护词一致。


    以上为补充辩护意见,谢谢!


                                  

                                          辩护人:史敦定

                               

                                               




    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是经广东省**厅依法批准设立的高起点、高标准的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深圳市龙华新区龙观东路鸿宇大厦十二楼,办公场所1000多平方米,现有执业律师、实习律师近百人。商达律师事务所是深圳目前办公场所规模较大、执业律师人数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史敦定律师、任龙祯团队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各类合同、债务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律师咨询等,同时具备丰富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维护经验。

    史敦定律师现任职于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总部),刑事律师。

    执业宗旨:忠于法律、诚信实务、勤勉尽责、较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联系电话:(微信同号),QQ931510800

    任龙祯律师现任职于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总部),专职律师。

    执业理念:信仰法律之道,坚守职业之德,为维护当事人之合法权益尽职尽责。

    联系电话:(微信同号),QQ695381862


    刑事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伍某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于2014426日被深圳市**安安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现该案已移送贵院审查起诉。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伍某亲属的委托,指派史敦定作为伍某的辩护人通过多次会见伍某根据伍某的陈述及本案的客观事实,辩护人认为:伍某的行为是履行职务的受教唆行为,依法应当是从犯,或不构成犯罪。主犯赵广泉依法应当尽快抓捕归案。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173条的规定,请求对伍某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根据伍某陈述,具有如下客观事实:

    一、涉案的场所不属于伍某所有或租赁。据伍某所称,涉案的场所属于单位的,即阳光新贵健康产业集团——经典美容美发培训学校的,并非伍某所有或租赁。请求贵院依法调查房屋所有人,或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二、涉案的工具不属于伍某所有或购买。据伍某所称,涉案的工具(电脑、手机、发射器)不是其所有或购买。其**向公安机关供述或辩解称涉案工具放在仓库里的,没有看见老板买,不敢说是老板的。请求贵院依法调查老板是谁并调查涉案工具为谁所有或购买,或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三、涉案的仓库不属于伍某占有或使用。据伍某所称,涉案的仓库是老板赵广泉的。请求贵院查实该客观事实,或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四、伍某刚来深圳两个多月,身份是打工的,并且多年以来一直打工。据伍某所称,平生一直打工,大概在今年的一月底或二月初,从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建业路22号广东色色婚纱摄影学校离职,来到深圳进入现在的单位打工。请求贵院对该事实调查核实,或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五、涉案工具价值较大,以伍某的经济条件难以购买。据了解,涉案的工具价值3万元至5万元。根据伍某的经济收入水平,是难以购买的。

    六、伍某的行为是赵广泉安排的职务行为。据伍某所称,其涉案的行为是老板赵广泉安排的职务行为,并非其个人行为。其**向公安机关供述或辩解称机器放在仓库里,一看就会用(尚未明确将老板赵广泉供述出来)。并且,伍某入职的单位多数人均知道是老板安排伍某发送信息的行为。为查明案件事实,请求贵院再次对伍某进行调查讯问,同时请求贵院向单位其他职工调查取证,或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综上所述,辩护人根据伍某陈述以及相关事实,履行辩护人的神圣责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168条、*170条的规定,依法向贵院提出书面意见,请求贵院将本法律意见书附卷。


    以上法律意见,敬请采纳为盼。



                                      辩护人:史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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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欢迎来到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网站, 具体地址是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深圳龙华区龙观路鸿宇大厦12楼(,联系人是史敦定。 主要经营 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 单位注册资金单位注册资金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下。 你有什么需要?我们都可以帮你一一解决!我们公司主要的特色服务是:刑事律师,刑事辩护律师,离婚律师等,“诚信”是我们立足之本,“创新”是我们生存之源,“便捷”是我们努力的方向,用户的满意是我们较大的收益、用户的信赖是我们较大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