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是经广东省**厅依法批准设立的高起点、高标准的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深圳市龙华新区龙观东路鸿宇大厦十二楼,办公场所1000多平方米,现有执业律师、实习律师近百人。商达律师事务所是深圳目前办公场所规模较大、执业律师人数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史敦定律师、任龙祯团队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各类合同、债务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律师咨询等,同时具备丰富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维护经验。
史敦定律师现任职于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总部),刑事律师。
执业宗旨:忠于法律、诚信实务、勤勉尽责、较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联系电话:(微信同号),QQ:931510800。
任龙祯律师现任职于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总部),专职律师。
执业理念:信仰法律之道,坚守职业之德,为维护当事人之合法权益尽职尽责。
联系电话:(微信同号),Q。
谅 解 书
梁某某涉嫌*一案,现梁某某家属与被害人 梁某某就有关民事赔偿部分私下达成和解,梁某某和敖承远的家属愿意共同向被害人赔偿人民币 20000 元(大写:贰万元),其中梁某某家属向被害人赔偿 10000 元(大写:壹万元)。
梁某某 表示接受赔偿,并对梁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因梁某某所作行为较轻,也未造成人身及财产的实际损失,请求**机关对梁某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望其早日回到社会工作。
特此谅解。
谅解人:
年 月 日
兹收到梁某某家属交来的上述金额的民事和解款,现金为10000元(大写:壹万元)。特此确认。
确认人:
年 月 日
附: 的身份证复印件。 电话: 。
经办人(提交人)签字:
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是经广东省**厅依法批准设立的高起点、高标准的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深圳市龙华新区龙观东路鸿宇大厦十二楼,办公场所1000多平方米,现有执业律师、实习律师近百人。商达律师事务所是深圳目前办公场所规模较大、执业律师人数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史敦定律师、任龙祯团队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各类合同、债务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律师咨询等,同时具备丰富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维护经验。
史敦定律师现任职于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总部),刑事律师。
执业宗旨:忠于法律、诚信实务、勤勉尽责、较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联系电话:(微信同号),QQ:931510800。
任龙祯律师现任职于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总部),专职律师。
执业理念:信仰法律之道,坚守职业之德,为维护当事人之合法权益尽职尽责。
联系电话:(微信同号),QQ:695381862。
刑事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伍某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于2014年4月26日被深圳市**安安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现该案已移送贵院审查起诉。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伍某亲属的委托,指派史敦定作为伍某的辩护人。通过多次会见伍某,根据伍某的陈述及本案的客观事实,辩护人认为:伍某的行为是履行职务的受教唆行为,依法应当是从犯,或不构成犯罪。主犯赵广泉依法应当尽快抓捕归案。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173条的规定,请求对伍某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根据伍某陈述,具有如下客观事实:
一、涉案的场所不属于伍某所有或租赁。据伍某所称,涉案的场所属于单位的,即阳光新贵健康产业集团——经典美容美发培训学校的,并非伍某所有或租赁。请求贵院依法调查房屋所有人,或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二、涉案的工具不属于伍某所有或购买。据伍某所称,涉案的工具(电脑、手机、发射器)不是其所有或购买。其**向公安机关供述或辩解称涉案工具放在仓库里的,没有看见老板买,不敢说是老板的。请求贵院依法调查老板是谁并调查涉案工具为谁所有或购买,或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三、涉案的仓库不属于伍某占有或使用。据伍某所称,涉案的仓库是老板赵广泉的。请求贵院查实该客观事实,或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四、伍某刚来深圳两个多月,身份是打工的,并且多年以来一直打工。据伍某所称,平生一直打工,大概在今年的一月底或二月初,从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建业路22号广东色色婚纱摄影学校离职,来到深圳进入现在的单位打工。请求贵院对该事实调查核实,或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五、涉案工具价值较大,以伍某的经济条件难以购买。据了解,涉案的工具价值3万元至5万元。根据伍某的经济收入水平,是难以购买的。
六、伍某的行为是赵广泉安排的职务行为。据伍某所称,其涉案的行为是老板赵广泉安排的职务行为,并非其个人行为。其**向公安机关供述或辩解称机器放在仓库里,一看就会用(尚未明确将老板赵广泉供述出来)。并且,伍某入职的单位多数人均知道是老板安排伍某发送信息的行为。为查明案件事实,请求贵院再次对伍某进行调查讯问,同时请求贵院向单位其他职工调查取证,或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综上所述,辩护人根据伍某陈述以及相关事实,履行辩护人的神圣责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168条、*170条的规定,依法向贵院提出书面意见,请求贵院将本法律意见书附卷。
以上法律意见,敬请采纳为盼。
辩护人:史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