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宣告何某某无罪的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何某某亲属邹某某的委托,并征求被告人本人同意,指派史敦定律师作为被告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一案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持有异议,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及现有证据和相关案件事实,均无法认定其罪,因此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并立即予以释放。依据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辩护人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所有人员的询问/讯问笔录概括如下: 1、被害人唐某某陈述:2014年4月11日下午16时许,我和老婆正在清湖小学门口卖牛奶,被被告人等人打成轻微伤并摔坏20多件牛奶,每件价值45元,被告人等人砸完牛奶以后朝保安公司方向逃跑了,我就报警了。 2、被害人唐某某之妻毛某某陈述:2014年4月11日上午11时许,我跟我老公开车去清湖小学门口卖牛奶,到了下午四点半左右,有四名男子走过来砸了我们的牛奶,还把我老公围起来打,我当时吓得没有办法就打电话报警了。后来警察来的时候,他们就跑了,我老公坐警察的摩托车走了。 3、被害人公司经理何某某陈述:我不认识(殴打唐某某的人),他们也是做奶制品的。 4、被告人张某某陈述:2014年4月11日下午16时许,我跟我外甥何某某去找清湖小学的一个女老师送传单,大概快放学的时候我们从学校出来,我看到他(唐某某)在和两三个人吵架、推搡,我们没怎么在意就走了,没有逗留。 5、被告人何某某陈述:2014年4月11日下午16时许,我在乐家百货理货,当时有陈经理在场。 6、被害人公司罗某某陈述:我不知道,我只是听别人说是几个年轻仔殴打唐某某。 7、乐家生活超市主管何某都陈述:我不记得2014年4月11日是否在公司,也不知道有无晨光公司的人在理货。 8、世纪易购超市财务黄某某陈述:2014年4月11日下午16时至17时之间,具体时间我不知道。裕富文公司送牛奶到公司的时候,当时有三个人,是我收的货,我过来派出所协助调查。 9、清湖小学保安黄某某陈述:2014年4月11日16时30分许,我和我同事黄某某在龙华街道清湖小学门口值班,然后看见清湖小学门口有约四名男子殴打一名卖牛奶的男子,我们就走上前去劝架并将其分开,我对他们说不要打了,接着四名男子就走了,卖牛奶的男子也报警了。并说我能辨认部分人。 10、清湖小学保安黄某某陈述:2014年4月11日16时30分许,我在龙华街道清湖小学门口值班,当我值班到大门口的时候,我看到小学门口有四名男子用手和脚朝一名卖牛奶的男子身上殴打,我马上就报警了。接着我和我同事就走过去劝架并把他们分开,然后四名男子就朝着梅陇路方向离去。因为时间过得太久了,我无法辨认。 11、被害人公司龙华区域经理蔡某某陈述:学生奶部的销售范围是学校范围里面,包括学校的配餐和学校里面的便利店等,可以卖晨光公司所有的牛奶,但是不能出学校的大门。 二、本案所有人员的辨认笔录如下: 1、被害人唐某某的辨认笔录: 2014年5月16日16时40分-16时58分(**次):唐某某辨认出一组照片中的1号男子张某某和3号男子何某某就是2014年4月11日在清湖小学门口打自己的人,其中1号男子张某某就是上车砸牛奶的人,指出2号男子何某某有点像其中一个打自己的男子,但是不太确定。 2014年5月18日22时00分-22时10分(*二次):唐某某辨认出一组照片中的9号男子何某某和21号男子张某某就是在清湖小学门口打我的人,其中21号男子张某某是拿凳子打自己并上货车砸奶的人。 2、被害人妻子毛某某的辨认笔录: 2014年5月16日16时23分-16时37分(**次):毛某某辨认出一组照片中的1号男子张某某就是殴打其丈夫的男子,并且上过其卖牛奶的车,2号男子何某某和3号男子何某某虽有印象,但不能确认是殴打其丈夫的男子。 2014年5月18日22时15分-22时24分(*二次):毛某某辨认出一组照片中的9号男子何某某和21号男子张某某就是在清湖小学殴打其老公唐某某的男子,其中21号上车砸了牛奶。 3、清湖小学保安黄某某的辨认笔录: 2014年5月18日19时10分-19时22分:经过认真仔细辨认,其较终无法辨认出以上照片中有参与打架的人。 4、清湖小学保安黄某某的辨认笔录: 2014年5月18日17时55分-18时02分(**次):黄某某辨认出一组照片中的21号男子张某某就是在龙华街道清湖小学门口殴打卖牛奶的男子。 2014年6月14日15时30分-6月14日15时36分(*二次):黄某某经过仔细辨认,其较终无法辨认出在2014年4月11日在清湖小学门口寻衅滋事的男子。 5、世纪易购超市财务黄某某的辨认笔录: 2014年5月18日21时40分-21时50分:黄某某辨认出一组照片中的9号男子何某某和21号男子张某某就是送过牛奶到世纪易购超市,但是其不确定2014年4月11日下午他们两人是否送牛奶到世纪易购超市。 6、乐家生活超市主管何某某的辨认笔录: 2014年5月18日21时15分-21时26分:何某某对一组照片中的男子均无法辨认。 7、被告人张某某的辨认笔录: 2014年6月13日17时05分-17时08分:张某某辨认出一组照片中8号男子就是何某。 8、被告人何某某的辨认笔录: 2014年6月13日18时01分-18时07分辨认笔录:何某某辨认出一组照片中的8号男子何某就是其儿子何某。 三、因为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对当事人的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是本案现在一能够辨认出被告人的目击证人,事关被告人的罪与非罪。根据《*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87条 的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清湖小学保安黄某某从笔录中辨认出本案另一被告人张某某就是2014年4月11日下午16时许在清湖小学门口殴打卖牛奶的男子,由于黄某某的证言对本案的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是本案现在一能够辨认出被告人的目击证人,事关当事人的罪与非罪,且辩护人对该证言有异议,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四、公诉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指控被告人,但可能存在的涉案被毁财物的价值、参与人员人数、社会影响严重程度,根据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都没有达到应当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所以根本不构成犯罪。《较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33条的规定[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被害人唐某某陈述被砸毁的牛奶有20多件,每件45元。市场价值大概是1000元左右,而应当立案追诉数额较大的标准是5000元,明显没有达到该标准。 2、公诉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仅有两名被告人,不符合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标准。虽然有唐某某之妻毛某某、清湖小学保安黄某某、清湖小学保安黄某某三人陈述说有四人共同殴打被害人,但是该三人的陈述属于证人证言,没有其他证据能够佐证,在法律上仍然属于孤证。对于孤证,依法不应当作为判案的依据。 3、通过研究案情发现涉案财物只有1000元左右,被害人唐某某所受伤情(经*部门鉴定)为轻微伤,事件迅速平息,只持续了几分钟,没有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同样没有到达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所以根本不构成犯罪。 五、迄今为止,除了仅凭被害人一方单方面陈述之外,实际上被砸毁的牛奶至今下落不明,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足以证明是真实存在过的,因此其具体的数量和价值不明。公诉机关无视该客观事实诉至法院,于法无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起诉。自案发以来,被害人唐某某一直所主张的被被告人等人殴打并砸毁25件牛奶,目前牛奶下落不明,公安机关也没有及时固定此项关键物证,导致该项证据灭失。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罪,于法无据。因为没有提供被毁财物的实物样本或者照片证据证明其是真实存在过的,无法令人信服。就如同指控一个人涉嫌故意杀人罪,但是连犯罪对象都没有,肯定也是无法定罪量刑的,辩护人恳请法院驳回其起诉。 六、深圳市**龙城派出所出具《关于张某某等2人故意损毁财物案补充侦查的情况说明》说明现场监控录像中的作案人员五官过于模糊,无法对该案视频进行人像比对,因此不能认定就是本案被告人何某某所为。2014年9月15日,深圳市**龙城派出所出具《关于张某某等2人故意损毁财物案补充侦查的情况说明》:案发现场监控录像中的作案人员五官过于模糊,无法对该案视频进行人像比对。因此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认定就是本案被告人何某某所为。 七、根据不足的证据能认定本案较坏的情节与后果为砸坏牛奶大约1000元左右,造成唐某某轻微伤。但是被告人已经被羁押8个月有余,公诉机关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没有搜集到能够定罪的证据,继续羁押将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被告人刚从老家来深圳才两个来月,以前没有任何犯罪记录。本案应当属于证据不足,即使如此,退一万步讲,本案较坏的情节与后果为砸坏牛奶大约1000元左右,造成唐某某轻微伤。明显属于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造成的损害后果非常微小。但是被告人已经被羁押8个月有余,公诉机关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没有搜集到能够定罪的证据,继续羁押将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辩护人建议贵院立即释放被告人。 八、对证据不足的案件,即使被告人认罪也不能对其定罪量刑,本案显然属于证据不足的情形。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人员办理案件时所应当坚持的办案准则,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标准。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一条基本原则,也是一个法律人办理案件时所应当坚持的办案准则,现行法律和证据应当才是评价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一标准,除此之外不应当有其他的标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即使被告人不认罪也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证据不足的案件即使被告人认罪也不能对其定罪量刑。事实早已雄辩的证明,被告人认罪不代表一定有罪,以是否认罪来评判是否构成犯罪是较为不可取的,造成被告人认罪的原因有很多,这样很容易产生冤假错案。在**实践中,由于在看守所长期的羁押等一些其他外在原因,导致被告人身心俱疲,不堪重负压力很大,为了早日重获自由,有时候逼不得已而违心的认罪。辩护人请求法庭主持公道,为被告人声张正义。 九、知悉被告人无辜被抓后,使原本就处于弥留之际的父亲病情加重,受不了此番打击而不幸离世,母亲也因此哭瞎了双眼。孤身一个人在家十分凄凉,身边连一个亲人也没有,急迫需要亲人照顾。 综合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被公诉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起诉到法院,仅有证人证言的孤证拟证明案件事实,但是现场监控拍摄的视频却模糊不清无法辩认,除了孤证之外的证据之间无法得到相互印证。涉案被砸毁的财物至今下落不明,市场价值更是无法确定,导致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完全不能证明被告人侵犯了法益或者侵犯了何种具体的法益。因此本案无法定罪量刑,辩护人请求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并立即释放!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为盼。谢谢! 辩护人:史敦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