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接受金某某亲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史敦定律师担任被告人金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会见了被告人、进行了阅卷和法律研究,今天又出席了庭审活动,有了对本案较为全面的了解。辩护人认为:金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一、妨害公务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妨害公务罪,侵害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巡防队员的行为,不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为限制国家**权,防止对不特定的人的行为入罪处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应当做限制解释,不能将巡防队员执行任务的行为包括的国家机关执行工作任务的规定中。 二、巡防队员没有执法权,且未经表明身份。首先,迄今为止尚没有任何一部现存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等法律文件授权巡防队员以执法权。再次,巡防队员王移强在追金东南过程中,自始至终都没有表明身份,出示证件。不但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法无授权即禁止。且违反了法律的程序性规定,是无效的行为,何谈妨害公务罪。 三、巡防队员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国家机关授权、委托的机关、机构。社会治安巡防队是城镇、街道、社区、农村设立的群众性的治安巡防自治组织,是社会治安基层基础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社会治安群防群治的有效形式。社会治安巡防队不属于国家机关,其成员当然也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违法行为情节显着轻微,且受害人均已谅解。受害人王移强经深圳市物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结论,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事件发生后,金东南本人对自己的鲁莽行为非常后悔,他委托家人一定要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已按照法律规定额外支付了全部的赔偿费用25000元,上述费用包含电脑维修费用。因此对金东南的行为予以谅解,自愿不再追究金东南的刑事责任,并出具刑事谅解书,请求公检法部门给予金东南改过自新的机会。 五、本案依法应当属于自诉案件。《*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零四条规定的自诉案件的情形: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本案是该条*二款规定的轻微刑事案件,受害人有决定是否自诉的权利,现受害人已经谅解了金东南,自愿不再追究金东南的刑事责任,出具了谅解书并获得赔偿。鉴于本案没有受害人自诉,请求检察院撤销案件。 综上所述:本案无论从构成主体、行为、是否有法律明确授予执法权,均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妨害公务罪。请求法院明辨是非,去芜存真,维护正义,依法宣告被告人金东南无罪并当庭释放。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采纳,谢谢! 经办律师:史敦定律师 版权所有:宝安刑事会见/龙华辩护律师/龙华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