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是经广东省**厅依法批准设立的高起点、高标准的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深圳市龙华新区龙观东路鸿宇大厦十二楼,办公场所1000多平方米,现有执业律师、实习律师近百人。商达律师事务所是深圳目前办公场所规模较大、执业律师人数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史敦定律师、任龙祯团队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各类合同、债务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律师咨询等,同时具备丰富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维护经验。
史敦定律师现任职于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总部),专职律师。
执业宗旨:忠于法律、诚信实务、勤勉尽责、较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任龙祯律师现任职于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总部),专职律师。
执业理念:信仰法律之道,坚守职业之德,为维护当事人之合法权益尽职尽责。
劳动纠纷中,员工**胜诉的10种情形,不知道就亏大了
1、不签订劳动合同
2008年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做出了“工作满一个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
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主不知道法律的规定,或者以为不签劳动合同就可以随时解雇员工,不需要给员工上社会保险,可以避免法律责任,所以都不愿意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只要员工能证明自己和企业存在劳动关系,那么企业几乎百之百的需要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2、劳动合同遗失或被员工带走,企业无法证明签过劳动合同
还有些企业,虽然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由于其公司管理不严,导致劳动合同遗失或者被员工离职时拿走由企业保管的劳动合同。当员工向企业主张双倍工资差额时,企业无法证明已经事实上签过了劳动合同,从而败诉。
3、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工作却没有续签劳动合同
有些用人单位以为与劳动者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之后就完事大吉,没有注意合同是否到期,或者虽然注意到合同到期了但不以为意,从而导致当员工与企业发生矛盾时,员工以没有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用人单位只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4、未约定试用期员工录用条件
大部分企业都知道,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内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所以,当员工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将企业告上劳动仲裁庭时,企业大多主张其辞退是因为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然而,当仲裁员要求企业出示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时,企业却什么也拿不出来,因此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造成这种囧境的主要原因是用人单位未在合同或规章制度里约定试用期员工的录用条件,从而也就无法证明员工不满足录用条件了。
5、规章制度未公示
很多企业为了规范员工的行为,制定了完善的规章制度。但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规章制度需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经过公示方能对员工生效。当企业援引该未公示规章制度与劳动者解除合同时,在劳动纠纷中就会因为该规章制度未公示而不被仲裁或法院认可。
6、规章制度虽经公示但未保留证据
有时企业明明已经将制定规章制度公示了,甚至还实际适用了很久,但由于其未留下公示的证据,一旦员工不承认企业通过合理方式公示了该规章制度,企业同样要面临规章制度不被仲裁或法院认可的困境。
7、考勤记录未经员工签字确认
很多企业都在公司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里写明了,旷工或经常迟到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由于很多企业的考勤是人工考勤,只有员工自己或者负责考勤人员的签字,却没有员工的签字确认。由于该证据较易被伪造,所以一旦员工不认可该考勤的真实性,这种人工考勤就无法作为证据使用,从而使企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没有事实依据而被认定为违法。
8、以不能胜任工作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不合法